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被告人相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小区**栋**楼**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购房人付某、余某、蔡某某、杨某、张某等人通过西安市鄠邑区“某某地产”购买二手房,该5人欲办理二手房贷款,“某某地产”中介公司老板何某某先后指使其员工余某、相某某以相某某、杨某、余某、高某某、廖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二手房贷款前期手续,贷款成功后何某某收取部分贷款人中介费用。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相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相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鲜婷
2019年12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不动产权登记证一本;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3、《适用速程序建议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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