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镇**村**组**号,现住嘉峪关市**街**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4月9日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社**号,现住嘉峪关市**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6月4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132.9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50元。
2.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114.1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80元。
3.2019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73.2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五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131.7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00元。
5.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五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26.8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00元。
6.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265.9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900元。
7.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178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00元。
8.201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46.3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00元。
9.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140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740元。
10.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109.8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00元。
11.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院内盗得电缆线390.2kg,后将电缆线卖至镜铁西路某某废旧金属回收站,破案后未追回。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2.2019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驾驶车牌号甘FL****的白色皮卡车至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在准备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逃离现场。
13.2019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三人驾车路径永昌县时,被告人何某某用弹弓相继砸毁两辆车的车窗玻璃,随后三人在被砸的五菱宏光车内盗得一个靠枕、在被砸的白色奥迪Q5车内盗得一株手串珠、一个咖色手包(包内有多张身份证等卡件),靠枕、手包、串珠等物品均未找回。
14.2019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三人驾车路径宝鸡市时,三人在租住宾馆附近一处老旧居民小区5楼实施入室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12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3990元。被告人梁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12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8330元。破案后被盗电缆线等物品均未追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15时前往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在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有限公司北围墙外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2窝藏罪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公安人员明确告知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犯罪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租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屋,用于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藏匿、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3日14时许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贾某某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高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礼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351948****、1559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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