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0********,汉族,高中文化,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因邱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通过QQ聊天调戏并辱骂李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的女朋友,李某某与邱某某产生矛盾并通过QQ聊天约定打架。次日21时许,邱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以及何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李某某邀约陈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杨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20余人,双方在巴州区**广场附近“**”西出入口碰面后,李某某等人使用事先准备的甩棍殴打邱某某、何某某等人并对二人拳打脚踢,邱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何某乙随后与李某某等人相互殴打,期间何某某捡起对方掉落的甩棍与对方互殴。双方互殴过程中致何某乙头部受伤。梁某某、吴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吴某某随身携带的西瓜刀一把。经鉴定,何某乙本次头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同时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QQ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邱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何某某、梁某某、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梁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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