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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樊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街道办**社区**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鲜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鲜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二段40号合伙开设**串串香火锅店。2019年5、6月份的一天,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火锅味道,被告人樊某某提议在火锅底料里添加老油,何某某和鲜某某同意。被告人樊某某具体负责对火锅店的客人使用后的油进行回收炼制,并将炼制好的老油与成都**管理有限公司配送的油大约按1:5比例做成火锅底油,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鲜某某共计生产老油300斤左右,销售老油200多斤。2019年7月,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串串香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炼制好的老油2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红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何某某、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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