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逮捕。
樊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通过在网上“淘宝旺旺”,对有店铺的商家群发消息,推销化妆品,以支付定金、假发货、发送快递单截图,然后让商家付尾款的形式进行诈骗。共计诈骗人民币134877元。
1.2018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购买150支口红,以在闲鱼网拍卖衣服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7500.00元。
2. 2018年9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通过和微信号“yk****”联系,购买150个唇釉,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7734.00元。
3.2018年9月21日,被害人骆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通过和微信号“yk****”联系,购买100个3ce唇釉,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2156.00元。
4.2018年10月01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通过和微信号“zhuzh****”联系,购买180个3ce唇釉,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9360.00元。
5.2018年10月07日,被害人惠某某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和微信号“zhuzh****”联系,购买420个3ce唇釉,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22680.00元。
6.2018年10月14日,被害人范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井子区,通过和微信号“yk****”联系,购买5支口红、5个眼影盘、5个腮红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诈骗人民币1510.00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范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诈骗人民币2885.00元。
7.2018年10月27日,被害人刘某乙在辽宁省东港市,通过和微信号“yk****”联系,购买100个3ce唇颊膏、200个3ce唇釉,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7000.00元。
8.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53个3ce唇釉、6个3ce唇颊膏、60个腮红,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2000.00元。
9.2018年11月1日,被害人胡某某亚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25支口红、295个3ce唇釉、3个粉饼、3个眼影盒,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5805.00元。
10.2018年11月18日,被害人殷某某在重庆南岸区,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10支口红、30个3ce唇釉,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2370.00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770.00元。
11.2018年11月25日,被害人吕某某在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区,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5个眼影盒,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610.00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害人吕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432.00元。
12.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邹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20个唇釉、10个眼影盒,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2240.00元。
13.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河南新乡市,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20个唇釉、11个眼影盒,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诈骗人民币2320.00元。
14.2018年12月03日,被害人程某某在河南安阳市,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120个口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诈骗人民币6026.00元。
15.2018年12月05日,被害人贺某某在湖南怀化市,通过和微信号sungge****(姜某某)联系采购3ce化妆品,后以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给对方21500元,但没有收到所要的货物。而姜某某系与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375个口红,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人民币18046.00元。
16.2018年12月05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辽宁抚顺市,通过和微信号“Dlaalsk****”联系,购买20个眼影盒,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诈骗人民币2400.00元。
17.2018年12月11日,被害人刘某丙在辽宁沈阳市,通过和微信号“yk****”联系,购买60个腮红盘,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4320.00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刘某丙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580.00元。
18.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安徽安庆市,通过和微信号“yk****”联系,购买70支口红、10个腮红盘,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人民币4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询问记录、银行流水、自述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智明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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