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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盐亭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7月17日分别被绵阳市森林公安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曾用名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有限公司法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7月17日分别被绵阳市森林公安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2017年4月从重庆市彭水县**珍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600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30只;2018年4月,何某某再次从该处以6400元非法收购红腹锦鸡幼苗80只。何某某将红腹锦鸡养殖在自己的养殖场后,2017年下半年非法出售给被告人江某某8只;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出售给苏某某共计10余只;2018年5月、10月两次出售给何某某共计4只。

2.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2018年3月从广西**珍禽养殖场以400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8只;2018年5月,何某某再次从该处以9500元非法收购白鹇幼苗100只。何某某将白鹇养殖在自己的养殖场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出售给苏某某共计10余只;2019年初非法出售给被告人江某某2只;2019年2月非法出售给陈某某1只。

3.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2018年5月从陈某某处以35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冠长尾雉卵蛋7枚,何某某将7枚卵蛋孵化后在自己的养殖场内养殖。

4.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2018年6月从辽宁省辽阳市**特种养殖场以1540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鸳鸯幼苗70只。

5、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2017年下半年从被告人何某某处以280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8只;2019年初从何某某处以700元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江某某将红腹锦鸡和白鹇养殖在绵阳市三台县**休闲农庄内供人观赏。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三台县**镇**村**休闲农庄扣押红腹锦鸡8只、白鹇2只。同月14日,公安机关在盐亭县**镇**村何某某野生动物养殖场扣押红腹锦鸡67只、鸳鸯26只、白鹇9只、白冠长尾雉7只。经鉴定,扣押的75只红腹锦鸡、7只白冠长尾雉、11只白鹇、26只鸳鸯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3月14日、15日,被告人江某某、何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侦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平武“高全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游仙“12.1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碟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江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江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翔

2020年4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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