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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沙某某等3人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号,现居地宝安区****街道**有限公司宿舍**房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乡**村**号,现居地宝安区**镇**街道**有限公司宿舍**房。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镇**村**号,现居地宝安区**镇**街道**有限公司宿舍**房。

以上被告人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9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沙某某、毛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晚至29日凌晨期间,被害人阿某某 (女,案发时17周岁)与朋友吉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厂附近河道边散步,后二人分开。被告人何某某、沙某某、毛某某遇到阿某某后把其拉到桥边的草地上,何某某将阿某某按到地上并用双手压住阿某某的手,沙某某、何某某、毛某某则脱掉各自内裤并将阿某某的裤子脱至小腿处,沙某某用手抚摸阿某某胸部。随后吉某某发现何某某等人正在猥亵阿某某便上前制止,何某某等人见状便松开阿某某后逃离现场。民警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走访、调查,于当天0时18分在宝安区**街道**厂门口抓获三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沙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沙某某、毛某某聚众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沙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机关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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