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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付成盗窃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3********,彝族,文化程度:初中肆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会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付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7********,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会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2017年2月20日因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东公(西城)诉字【2019】19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何某某、王付成涉嫌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卷宗2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付成两人驾驶小型汽车从会理县窜至会东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冯某某家商店,趁商店无人之际将店内一个装有29000余元现金的白红色刺绣挎包盗走,二人于2019年7月16日在会理县将盗窃的赃款平分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单、取款回单;监控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何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4.被告人何某某、王付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6.视听资料、电子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付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付成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且属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付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衣刚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起诉书15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7页。

3.被告人何祥能在检察院第二次讯问笔录。

4.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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