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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5********,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在贵安新区**镇**村**坡,将郑某甲家祖坟前的一颗柏木砍倒盗走。二人用车将所盗木材运至贵阳市花溪区**镇**市场,以131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柏木价值1315元,后经贵州思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柏木(活体)价值25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已向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上交涉案赃款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柏木三节(照片固定移送,实物暂存贵安新区公安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产品销货清单、缴纳涉案款通知书及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贵州思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盗窃树木照片、指认盗窃树木作案工具照片、辨认销赃现场笔录及照片、陈某某辨认笔录、指认收购树木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钱平珍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关押在平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在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照片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柏木3节、资金往来结算收据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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