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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共同出资,租得本市官渡区**村**号一间房屋,购置了麻将机、扑克等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2019年8月28日凌晨,民警在该赌场抓获了何某甲、王某某和参赌人员颜某某、段某某、舒某某等人,查获赌资共计31000元、麻将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开设赌场,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情况:查获的赌资31000元已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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