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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住黄岩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4月15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逮捕;2019年3月20日被转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2014年7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8年1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移送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2019年6月20日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陈某某(另案)因与被告人何某甲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在黄岩江口街道芦村村何某甲的沙场内被何某甲殴打。后被告人何某甲与陈某某两人在电话里约架。陈某某纠集了自己沙场的多名员工,被告人何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刘某某和林某甲(另案)、王某乙(另案)等人,被告人刘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廖某甲、王某甲、韦某某(另案)等人。双方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在黄岩江口街道芦村沙场附近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何某甲持砍刀砍伤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廖某甲、王某甲等人持钢管冲上去追打对方。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和解协议书、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乙、余某某、王某丙、张某某、何某乙、林某丙、何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廖某甲以及同案人员韦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2016年4月22日23时许,蒋某某(已判)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官河路朝云龙虾店附近,见到曾殴打过他的柯某甲及其经常驾驶的浙J00****轿车,于是与孙某某联系要求帮忙,孙某某龙(已判)帮其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后蒋某某带着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手持砖块等工具来到朝云龙虾店附近路段,在未查清车内人员是否为柯某甲的情况下,即进行追逐、拦截车辆,并用手持的砖块砸车,致车内人员金某某受伤,并致浙J00****车辆部分损坏。经黄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轿车的价值为5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郑某某、邹某某、顾某某、柯某甲、柯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同案犯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018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黄岩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黄岩区院桥镇横泾后岸村被抓获;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康复路出租房内被抓获;2018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黄岩区头陀镇交警中队被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纠集刘某某、王某甲、廖某甲等人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才建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四被告人均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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