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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身份证号码 410311198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住洛阳市涧西区****号楼**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郭亮亮,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现住户籍地,无业,无前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0883199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号,现住户籍地,无业。2008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为帮助刘某某(已起诉)讨要债务并受刘某某指使,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原某某带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王村沟村被告人王某某自家老宅,后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限制被害人原上游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1月30日发生车祸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康某某、王某甲、宾某甲、原某某、王某乙、宾某乙、王某丙证言;

3、书证:发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信息图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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