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山**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黄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群众黎某某于2019年10月上旬,通过狱友获悉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相关线索以及何某某的联系方式,后将相关线索举报至黄田派出所,黄田所民警在黎某某的协助下通过电话、微信与何某某、王某某取得了联系,双方经商议,于2019年12月2日确定了以每个毒品800元的价格买卖10个的毒品冰毒的交易,黎某某支付了50元的定金。2019年12月3日,黎某某如约前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入住电白区**道**号**房,并通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前来完成交易,何某某、王某某来到**酒店**房后,黎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支付了2000元的毒资定金,何某某将该定金通过微信二维码转给王某某的上家(身份信息不详),之后何某某留在酒店与黎某某一起等候,王某某则离开酒店,按照其上家的指引拿到毒品,回到酒店准备与与黎某某完成毒品交易时,事先潜伏的民警将何某某、王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8.01克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获毒品称量图片,涉案微信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称量、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二人均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作案工具及涉案毒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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