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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王某某重婚案)_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于2014年2月10日在贵溪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开始分居,分居后何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于2017年正月安排双方父母见面,并给予何某某父母六万元彩礼,后二人正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何某某于2017年11月22日在鹰潭市人民医院生下一女。

被害人潘某某于2017年11月底得知此情况后,于2018年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主动到广西南宁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结婚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均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贵林

检察官助理:俞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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