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2************,汉族,本科毕业,上海看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北段**号**栋**单元**楼**号。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西街**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奚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8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家园**号楼**单元**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奚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镇**村365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82************,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82************,汉族,大专在校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县,住河北省沙河县**乡**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7************,汉族,大专在校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新郑市航空港区**小区**号楼**单元**。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大厦**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西安市**区南二环天伦**庄小区**区**号楼**。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住西安市莲湖区**北路**小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郑韩路**村**号楼**单元**楼东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镇**庄**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2019年9月20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万某某、杜某乙、杜某甲、许某某、寇某某、靳某某、奚某甲、奚某乙、胡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万某某、王某甲、杜某乙、杜某甲、许某某、寇某某、靳某某、奚某甲、奚某乙、胡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以上三案并案审查。十九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杜某甲、万某某、杜某乙组成“地推”团队,被告人许某某以个人名义委托何某某做社保认证,并收取何某某23000元入场费和3500元的好处费,帮助何某某安排行程,联系村里干部。被告人何某某联系买家和协调村里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万某某、王某甲、杜某乙、杜某甲宣传并负责做单。从2020年5月份开始,共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5211条用于办理移动手机卡获利,该团队非法所得八万五千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益20263元人民币。
被告人靳某某、奚某甲、奚某乙、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组成“地推”团队,被告人靳某某是组织者之一,负责对外联系并从上线处接单及协调村里的关系,靳旭波和靳旭阳(二人不在案)带团队成员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曲周县等地农村,以为村里60岁以上老人办理社保认证为由,在认证过程中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非法获利。2019年5月份以来,该团队共获取非法利益十七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靳某某获利19336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乙获利53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丙获利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依托西安鼎盛科技有限公司,在“BOSS平台”、“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在来访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来访人员非法采集其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郭某某负责联系上家下单,董某某、李某甲负责信息发布和接待招聘人员来访,李某甲、李某乙等负责采集招聘来访人员的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2020年5月份以来,共计采集公民信息9000余条,团队非法获利9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郭某某获利两万余元人民币,董某某获利8480元人民币,李某甲获利5100元人民币,李某乙获利5900元人民币。被告人侯某某为郭某某下属,侯某某以办理社保的名义去村里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自2019年9月份以来共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九千余条,非法获利22555.9元。
被告人寇某某同张杰(未到案)、杨瑞(另案处理)、王帅闯(另案处理)、寇燕东(另案处理)、高想兵(另案处理)、闫萌迪(另案处理)等人组成“地推”团队,张杰是组织者,由王东海(另案处理)负责在群里发空手机号,张杰带队到河北省曲周县等地农村以为村民进行社保认证为幌子,实际非法采集公民信息用以办理手机卡牟取非法利益,该团队共非法采集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汪某某为王东海(另案处理)下属,汪某某以办理社保的名义去村里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为手机卡开户。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份共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非法获利43214.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账单截图、手机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及到案经过、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及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说明及微信支付交易截图、微信收藏中员工办卡统计数量及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说明及交易明细、犯罪记录证明、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梁小容、王明军、贺洪连、王荣山、袁开生、李书健、杜钦英证人证言;3、十九名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九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杜某甲、万某某、杜某乙、许某某、靳某某、奚某甲、奚某乙、胡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郭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参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十九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万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甲、奚某乙、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志刚
检察员:李莉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万某某、王某甲、许某某、靳某某、奚某乙、胡某某、郭某某、董某某、侯某某、寇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奚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杜某乙、杜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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