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集团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楼**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2012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在被告人何某某经营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的******会所内开设赌场,采用扑克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招募邓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身份不详)负责抽水,抽水利润由被告人田某某统一进行分配。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各自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与彭某某(另案处理)在组织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12名赌客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57910元。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账户内的35000元,该微信账户内有赌客套现的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以及同案犯彭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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