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租住兰州市**出租屋。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湾**栋**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与同伴乘坐被告人白某某驾驶的甘A8C***号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铁路道口附近时,白某某称道路狭窄无法行驶,何某某遂要求自己驾驶该车,白某某在明知何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何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该车沿该路段行驶至家门口后,才下车回家,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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