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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白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护驾迟镇****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住新密市白寨镇**村**堂**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白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初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从白某某处购进保健品VIMAX(威马)三瓶,从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保健品ОTBaЖHЫЙΠΟЛКОВОДeЦ(男神一号)8瓶,先后出售后给李某某威马1瓶,出售给贾某某威马2瓶,出售给李某某男神一号5瓶, 出售给孙某某男神一号1瓶。经检测,保健品威马和男神一号中均检出了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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