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栋**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为开设赌场,雇请被告人石某某寻找开设赌场的场地及放哨的人,15时许,石某某联系到黎平县**镇**村石某某家作赌博场地,并安排石某某甲和石某乙为赌场放哨,后何某某喊人前来以扑克牌赌“三公”(赌博的一种方式),并坐庄和抽取“水子”钱,2020年4月22日17时许,何某某、石某某等二十余人正在赌博时被黎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共查获赌资人民币89117元,作案工具扑克牌8副,对讲机一部。另查明,2020年4月19日、20日,何某某、石某某在黎平县**镇**村杨某某家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扑克牌8副,对讲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石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