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号。2002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7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日,于2020年4月29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王忠和(另案处理)与新疆克拉玛依公司合作开发长沙市天心区克拉美丽房地产项目,成立了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排被害人陈某乙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因合作被中止,王忠和怀疑是陈某乙出卖了自己,遂安排郑波(另案处理)等人对陈某乙的行踪进行调查。2010年3月4日14时许,王忠和与王铭川(另案处理)经过商量,以商谈工作为名将陈某乙约至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省建工集团内部宾馆405房。陈某乙到房间后,王忠和逼问陈某乙是否出卖自己,陈某乙否认。王忠和气愤之下电话联系王志德(另案处理)叫人前来帮忙“教训”陈某乙,后王志德纠集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来到宾馆,在隔壁房间等候。王忠和逼迫陈某乙下跪,王志德、何某某、禹某某等人见状强行将陈某乙按着跪在地上,何某某、禹某某对陈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导致陈某乙左胫腓骨下段(含左外踝)开放性骨折。
2019年9月2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年2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小区**栋**单元**房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禹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市立医院对面古楼亭巷子口被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历资料、指定管辖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曾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孙某某、向赞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及同案人员王忠和、王志德、王铭川、郑波、湛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检验意见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曾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禹某某现逮捕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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