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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县**镇**村**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县**镇**洋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罗某某经吴建介绍到一家老挝网络博彩公司做客服工作,春节归家后又经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到老挝一家博彩公司工作,为一款名为超圣娱乐的赌博APP软件做上分充值客服。期间,罗某某先后介绍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一起为该公司工作,并负责监督严某某、王某某等人上分充值,罗某某按充值总额的千分之二抽成,非法获利4万元左右。严某某、王某某日常工作为“超圣娱乐”赌博APP软件充值上分,二人分别按照充值额度的千分之四抽成。经北京永坤会计事务所审计,严某某账户上分体现294笔金额4713024.00元,王某某账户上分体现316笔金额5966954.00元。其中严某某非法获利170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22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何某某先后三次到老挝博彩公司上班,从事“超圣娱乐”充值客服工作,非法获利42500元左右。其中邓州市市民被他人引诱在该公司建立的一款名为“超圣娱乐”的博彩APP里下注赌博,2019年2月16日至4月18日期间,江冰共充值下注损失87万余元。案发后,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严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7000元,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审计报告、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严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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