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何某某何炜,男,1973年**月**日1973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73******4502041973060414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二区39栋单元601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胡其龙,男,1979年**月**日1979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79******1424291979082028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镇**街**巷**号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南阳村育英街安详巷3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炜、胡某某胡其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何炜因事前与被害人罗某某罗金锐存在矛盾,于2018年1月份以48000元的费用雇佣被告人胡某某胡其龙到云浮市区殴打被害人罗某某罗金锐进行报复。被告人胡某某胡其龙又以每人2500元的费用雇佣欧阳泽欧阳泽平、卿茂林、陈祺(均另案处理)三人实施殴打行为。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何炜伙同胡某某胡其龙、欧阳泽欧阳泽平、卿茂林、陈祺驾驶悬挂“粤L****6粤L53256”的假车牌小汽车,多次从佛山来到云浮市区寻找罗某某罗金锐实施报复未果。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何炜、胡某某胡其龙、欧阳泽欧阳泽平、卿茂林、陈祺五人再次从佛山来到云浮市区,在云城区云城街道金山游泳池停车场云城区云城街道金山游泳池停车场埋伏等候罗某某罗金锐,当罗某某罗金锐到停车场取车时,由卿茂林从后面控制住被害人罗某某罗金锐,欧阳泽欧阳泽平、陈祺分别持铁水管殴打罗某某罗金锐的手和脚。后因路人发现呼救,欧阳泽欧阳泽平、卿茂林、陈祺三人随即跑回小汽车,五人离开现场并返回佛山。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罗金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炜、胡某某胡其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19年6月24日
本件与原件相符
附:1、被告人何某某何炜、胡某某胡其龙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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