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2002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2月17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1985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30322198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200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3年5月23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乙在开车进入陆良县城同乐广场旁的停车场时,被告人苏某某怀抱被告人何某某之子站在停车场入口处,被害人张某乙按喇叭示意其让路,后被告人苏某某、何某某以喇叭声惊吓到小孩为由,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张某丙对被害人张某乙等人拳打脚踢,造成张某乙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张某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翠英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张某丙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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