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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蒲德培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住顺庆区**镇**村**组**号。2011年12月23日曾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10日曾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德培,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现住顺庆区**街**号**栋**号。2015年8月6日曾因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17日曾因盗窃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蒲德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邀约被告人蒲德培一起去实施盗窃,并约定到目的地后各自偷东西,偷完后一起返回,偷的东西卖了平分。上午8时左右二人到达顺庆区宁安巷市场,何某某扒窃被害人唐某某一部手机后,示意蒲德培共同离开市场。随后被告人蒲德培将该手机以650元变卖,二人各分得325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00元。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条码照片;二、被告人供述:何某某、蒲德培的供述与辩认笔录;三、被害人陈述:唐某某陈述;四、证人证言:邓某某等人证言;五、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六、现场勘验笔录;七、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蒲德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蒲德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蒲德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翠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蒲德培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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