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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路**宿舍**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因吸毒,于2018年1月20日被株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株洲市第一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于2019年10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2日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伤害罪

2019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女友李某某等人在何某某租房附近吃烧烤,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惹恼李某某,李某某离开烧烤摊,被告人何某某追随李某某至筛分厂宿舍围墙外,被害人王某某接到李某某电话随后到了宿舍围墙外准备接李某某走,被告人何某某见状,上前朝被害人王某某嘴部殴打一拳,随后将王某某按倒在地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上唇全层裂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部分损失,并且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及协议书;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和秦某某共同出资200元,由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0.3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秦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石峰区**宿舍**栋**号房屋中与秦某某共同采吸食麻古和冰毒。

2、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250元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了0.3克冰毒和一粒麻古。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秦某某、“小胖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石峰区**宿舍**栋**号房屋中与秦某某共同采吸食麻古和冰毒。

3、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和秦某某共同出资200元,由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0.3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秦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石峰区**宿舍**栋**号房屋中与秦某某共同采吸食麻古和冰毒。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和秦某某共同出资200元,由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0.3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秦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石峰区**宿舍**栋**号房屋中与秦某某共同采吸食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大货车登记簿记账单、监控截图;

证人秦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蓉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5.证人名单:秦某某:男,1989年**月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菜市场散户;

赵某某:女,2000年**生,住株洲市**岭**院**栋***号;

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住株洲市**冲*村**栋;

6.被害人名单:

株洲市荷塘区**岭**院*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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