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9********,文盲,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芒**镇**村委**组,现住:瑞丽市**村。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貌奈某某(自报),别名:豹色,男,缅族,1999年**月**日出生,缅文九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曼德勒省得刚市**村。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别名:老小,男,缅族,1976年**月**日出生,缅文二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内比都欧德达市**村**号。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从中国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后又从缅甸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境内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三人结伙偷越国境,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带头作用,系主犯;貌奈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20年3月20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9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委托书、律师辩护证各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份;
3.被告人何某某、貌奈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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