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82********,瑶族,大学文化,经商人员,湖南省江永县人,住江永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0********,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人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3********,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人员,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的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理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为方便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9月23日在湖南省永州市注册成立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伍某某,其中何某某占该公司55%的股份、贺某某占40%的股份、伍某某占5%的股份。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在未获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以承诺月息2分的回报,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吸收存款。经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债权人336名(已报案登记的债权人270名,未报案登记的债权人66名),涉及借款合同金额4483.99万元,核实金额2818.1万元(270名已报案登记的债权人借款合同本金3453.1万元,核实金额2371.52万元;未报案登记的债权人借款合同金额1030.79万元,核实金额446.58万元);退付本金2340.8万元(退付270名已报案登记的债权人本金2110.75万元;退付66名未报案登记的债权人本金230.05万元);支付利息1314.04万元(支付270名已报案登记的债权人利息876.85万元;支付66名未报案登记的债权人利息437.19万元)。
案发后,何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贺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伍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办证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林某某、蒋某某、王某某、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智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光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何某某1320495****;贺某某1897468****;伍某某138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司法会计鉴定1册,光碟6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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