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_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_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9年5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要被告人赵某某办理两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并答应被告人赵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这两张银行卡。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交给被告人赵某某100元要其办理一张电信的电话卡。被告人赵某某应被告人何某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电信的电话卡,并到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被告人赵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分别是卡号为62172575000********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和卡号为6228481129********的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而后,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一起按被告人何某某的要求以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新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和一个支付宝账号,并绑定了上述两张银行卡。后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收购被告人赵某某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再以1500元转卖给“波伢子”。2020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卡号为62172575000********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因涉嫌网络博彩诈骗被江苏警方冻结,经查询江苏警方分别立案两起案件,被害人陆某某共计汇入人民币235000元到卡号为62172575000********银行卡内,被害人杨某某汇入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到卡号为62172575000********的银行卡内。

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以同样方式联系李某某办理卡号为62170029601********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和卡号为6212261960********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并出售给“波伢子“。2019年12月,李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因涉嫌诈骗被贵州警方冻结,经查询贵州警方立案一起案件,被害人覃某某汇入共计59840元到银行卡内。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支付宝账单流水记录、银行卡冻结详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某中国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覃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开办银行卡的方式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永胜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4.证人名单:李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