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建始县****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建始县**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3********,汉族,中专文化,建始县****有限责任公司副**,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经恩施州公安局依法指定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咸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咸丰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建始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厂”)需占用建始县**镇***村村民某某甲家水田,因经济补偿问题,某某甲夫妇一直未签订相关安置协议。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为强占土地,利用皮某某(另案处理)在当地的“影响力”及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的能力,请其帮忙助威、摆平事端。2011年4月17日中午,**厂组织人员强行施工时,皮某某邀约严某某、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肖某甲之子肖某乙见对方强占自家水田,遂与皮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此后,皮某某等人多次扬言报复,肖某乙四处躲藏不敢回家。2012年10月30日,为避免肖某乙遭受伤害,肖某甲被迫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厂遂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事后,皮某某、严某某合伙为**厂供应煤矸石,截止2018年6月30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9.8376万元,二人从中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江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吴某某、肖某乙的陈述;4.现场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利用皮某某、严某某在当地的“影响力”而形成的心理强制,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远磊
刘玉清
李明桥
周 聪
王尚俊
检察官助理:涂可丰
涂 煜
罗红霞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建始县**镇***村四组,联系电话1399776****;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建始县**单元**室,联系电话139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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