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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赵某某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刘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化名程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刚,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张某某,化名杨某、小某、杨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巷**号**楼**号,住阆中市**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侯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镇**村**组**号,住阆中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化名王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街**号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化名刘丽,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地巴中市**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渠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邓某某、谢某某、何某某、赵某甲、黄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全能神”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已于1995年被公安部依法取缔。阆中市“全能神”邪教层级为“禾麦小区”,该小区下设24个教会,管辖阆中市、苍溪县两地的信徒,信徒人数达上千人。“禾麦小区”在教会层级设有教会带领、执事等教会管理人员,在小区层级设有“小区带领”、“小区讲道员”等小区管理人员以及“报道组”等具体从事专项邪教活动的功能组。“小区讲道员”协助“小区带领”领导、指挥各教会管理人员管理教会各项工作。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2年年底开始信奉“全能神”教,于2018年11月被选举为“纯音小区”“小区带领”,后“纯音小区”改名为“禾麦小区”,2019年8月又改名为“平心小区”;被告人马某某自2013年年底开始信奉“全能神”教,先后担任过“全能神”邪教组织教会小组长、福音执事、浇灌执事、事务,于2019年7月10日被选举为“禾麦小区”“小区带领”;被告人王某甲自2012年1月份开始信奉“全能神”教,先后担任过“全能神”邪教组织接待家、教会带领、小区讲道员、小区福音执事,于2019年7月被选举为“禾麦小区”“小区带领”;被告人赵某某自2012年开始信奉“全能神”教,于2018年被选举为“小区讲道员”;被告人邓某某自2013年11月份开始信奉“全能神”教,于2018年7月5日被选举为“小区讲道员”;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开始信奉“全能神”教,于2019年年初被选举为“小区讲道员”。上述六人多次在本市**街**号**栋**单元**楼**号等地组织聚会,共同学习交流“全能神”邪教教义、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和各类邪教资料、安排小区内教会工作等,同时还分别走访下级教会并通过聚会的方式向教会带领、执事、聚会组长等人员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下达上级工作安排,监督管理教会管理人员撤换、教会人员统计和变动、信徒聚会学习“全能神”教义、发展新信徒、撰写宣传资料、培养人才、信徒奉献的钱财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帮助教会管理人员解决教会存在的疑难问题等,保障了小区内教会的有效运行,上述六人相互配合、协作,发展壮大了阆中市“全能神”教的组织体系。“禾麦小区”现有杨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信徒,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组织未成年人信徒在“全能神”“接待家”中聚会学习“全能神”邪教教义、电脑知识等,为全能神组织培养人才。“禾麦小区”保管有肉、盐、粮食等大量信徒奉献的物资,并于2019年6月26日向上级组织上交钱款42万元,7月以来收取各教会上交钱款达一百余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赵某甲、黄某某均信奉“全能神”教。2019年7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受组织指派从南部县到本市“尽本分”,即是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做事,随后被安排居住在本市**小区**栋**楼**号房屋内。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受组织指派先后从达州市、巴中市到达本市,后被被告人马某某安排到上述房屋内与被告人赵某甲同住。在阆中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赵某甲、黄某某组成“小区报道组”,负责向“禾麦小区”下级各教会搜集有关“全能神”信徒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寺庙被拆除等“寒冬”报道信息,然后三人在上述房屋内使用电脑将搜集的信息筛选、修改、整理成电子文档并存储在内存卡中,后传递给上级组织,积极为境外“寒冬”网站提供反宣素材。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组织何某某与赵某某、邓某某聚会,会上何某某安排赵某某、邓某某到教会搜集有关“寒冬”报道的信息。

同时查明:2019年8月4日,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山**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次日在本市**山“**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将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邓某某、谢某某抓获,同日在本市“**小区”**栋**楼**号房屋内将被告人何某某、赵某甲、黄某某抓获归案。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邓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邵某某、敬某某等人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大量的电脑、内存卡、手机、U盘等物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阆中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U盘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九人的供述和辩解;5.阆中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取缔的情况下,仍在该组织中担任小区管理人员,领导和指挥下级教会信徒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且使小区敛取钱财达一百万元以上,积极恢复该邪教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赵某甲、黄某某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取缔后,离家外出,积极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从事“寒冬”报道活动,恢复该邪教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智芝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赵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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