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上栗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2********,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袁某某(不起诉)、郭某某(不起诉)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2日12时左右,被害人姜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被告人何某某以提供免费洗脸、免费试用美容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以帮助其清理脸部垃圾等为由用“美容器械”在其脸部操作,在姜某某脸部出现红肿、黑点等不适后,以不消费继续接受服务可能会毁容等言语对其进行威胁,强迫其消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4月2日12时左右,被害人喻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以体验去除皱纹为由用器械在其脸部操作,造成喻某某脸部发烫、辣疼后,以不消费处理脸部就会一直发烫、疼痛等相威胁,强迫其刷卡消费人民币3700元。
3、2019年3月29日12时左右,被害人蜂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免费领取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体验产品为由在其脸部半边涂抹化妆品并用器械按摩后造成其脸部变黑,刺痛感等,后以不交纳费用、用药水清洗就不能恢复等言语相威胁,强迫其刷卡消费人民币3330元。
4、2019年3月12日14时左右,被害人和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美容店美容师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以免费体验产品为由给其洗脸,洗完脸后以办卡就不需要单独支付洗脸费用等为由强迫其办理会员消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
5、2019年3月25日16时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美容店美容师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在其半边脸部涂抹化妆品并用仪器在其脸部按摩,造成其脸部皮肤发红后以不交钱消费就无法恢复等相威胁,强迫其刷卡消费人民币2220元。
6、2019年4月2日13时30分左右,被害人冯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美容店美容师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在其脸部涂抹化妆品并用器械在脸部按摩后造成脸部变黑,以要交纳清洗费才清洗为由强迫其消费人民币200元,后用“美容仪器”在其脸部做“收缩毛孔”“除螨”等项目,造成其脸部红肿、刺痛后以不办理套餐消费就要付10000元开机费等言语相威胁,强迫其消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元。
7、2019年3月4日17时左右,被害人杨某甲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体验免费化妆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强迫其消费人民币200元并以保养皮肤为由用“美容器械”在其脸部半边操作,造成其左右脸部大小不一后以不消费办理套餐就不帮其恢复相威胁,强迫其刷卡消费人民币1600元。杨某甲共计被强迫消费人民币1800元。
8、2019年4月4日12时左右,被害人补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美容店美容师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在其脸部半边涂抹化妆品并用器械按摩后造成其脸部变黑,以不消费清洗脸会烂掉等言语相威胁,强迫补某某消费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3月8日10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何某某以提供免费洗脸、免费送化妆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李某甲等人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以做皮肤检测为由强迫其消费人民币200元并用“美容器械”在高某某脸部操作,在其脸部出现红点等不适后以不消费清洗,脸就会烂掉等言语相威胁,强迫其消费人民币3000元并接受清洗服务,后又违背高某某意愿,用“美容器械”在其脸部半边进行操作,造成其左右脸部大小不一后以不交钱就不帮其恢复相威胁,再次强迫高某某消费人民币1500元,高某某共计被强迫消费人民币4700元。
10、2019年3月16日11时左右,被害人曾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项目,免费领化妆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李某甲等人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体验美容产品为由在其脸部半边涂抹化妆品并用器械按摩后造成其脸部变黑,以清洗脸部为由强迫其消费人民币200元,在清洗完后又用“美容仪器”在其半边脸部操作,造成其左右脸部大小不一致后强迫其办理会员套餐消费人民币3700元。曾某某共计被强迫消费人民币3900元。
11、2019年3月24日10时左右,被害人施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郭某某以免费体验美容产品、免费送化妆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服务,以体验产品为由在其脸部半边涂抹化妆品并用器械按摩后造成其脸部变黑,左右脸部大小不一等情况,后以不办理套餐消费脸部就会变形等言语相威胁,造成被害人心里恐惧,强迫施某某办理套餐并刷卡消费人民币13000元。
12、2019年1月的一天10时左右,被害人罗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产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美容店美容师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在其脸部涂抹化妆品后至其脸部发烫等情况,以不办理套餐消费脸就毁了等言语相威胁,强迫其消费人民币600元并在写有欠1000元会员卡费的消费单据上签字。
13、2019年3月26日11时左右,被害人李某丙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送化妆品礼盒并教授其如何使用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苏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以教授其如何使用化妆品为由将礼盒产品涂至其脸部半边并用器械在其脸部按摩,造成其左右脸部大小不一后以不消费恢复脸就会变形、会有后遗症等言语相威胁,强迫其消费共计人民币2200元。
14、2019年3月3日14时左右,被害人李某丁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项目,免费领化妆品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等人为其提供洗脸服务,过程中以体验排毒为由在其脸部半边涂抹化妆品并用器械按摩后造成其脸部变黑,以不交纳清洗费就不给其清洗相威胁强迫其消费人民币290元,又以体验祛斑为由用器械在被害人脸部操作,造成其脸部出现黑斑、发红发热发痒等不适后以不消费修复就会毁容等言语相威胁,强迫李某丁消费人民币8800元。李某丁共计被强迫消费人民币9090元。
15、2019年3月3日13时左右,被害人沙某某在路经古城区七星街时被一男子以免费体验美容项目等为由带至“优丽美美容生活馆”内,由邹某某、李某甲等人为其提供手臂脱毛服务,过程中在其左右手臂上涂抹化妆品后用仪器按摩,后以不交纳费用就不给其清洗,所涂抹的化妆品会对人体有伤害,危害到生命等言语相威胁,强迫沙某某消费共计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容价目表、POS机、已办理的会员卡、消费记录笔记本、美容仪器、美容产品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钱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喻某某、和某某、蜂某某、杨某某、冯某某、杨某甲、补某某、高某某、曾某某、施某某、罗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食品药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在古城区七星街区域内以提供免费洗脸服务为由,多次引诱来往的被害人到美容馆体验产品。在体验过程中,美容师邹某某、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用“化妆品”及“美容仪器”对客人脸部操作,造成客人脸部不适后以言语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从而强迫被害人在该美容店接受服务并非法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基本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李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检验报告1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退款申请5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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