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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现住**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7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于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6********,汉族,**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现住安仁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几年来,以刘某甲(已判决)为主要纠集者,唐某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刘某乙(在逃)、陈某(在逃)、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郑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在安仁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刘小虎与被害人李某某有过节,遂伺机报复。2018年12月30日凌晨,刘某乙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郑某某、陈美和侯彬(在逃)到安仁县**镇砍李某某。刘某乙开车接四人到安仁县**镇找李某某。凌晨3时30分许,刘某某、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等五人开车来到安仁县**镇**路**楼下,下车后各拿一把砍刀到某某KTV寻找李某某。五人找到福禄东海包厢时见李某某和一些人在喝酒唱歌,刘某某和陈某某到李某某面前用刀砍李某某,李某某用手边挡边逃。接着何某某、郑某某、侯某也围上来,五人挥刀朝李某某头部、手部、脚部乱砍,将李某某砍伤。此时,和李某某一起喝酒的宁某某、周某上前推开刘某某、陈某等人,试图夺刀,也被砍伤。接着,刘某某、陈某、何某某、郑某某、侯某离开了某某KTV,李某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累计52.7CM长评定为轻伤一级;右外踝关节骨折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尺鹰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肱骨小头开放性骨折,左尺神经源性中重度损伤,左侧正中神经轻度神经源性损伤致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约50%,目前评定为重伤二级。宁某某右手食中环小指不完全离断,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何某某、郑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卡、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伤势照片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刘某某、周某甲、侯某某、蔡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宁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郴科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郴科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052号鉴定意见书、郴科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803号鉴定意见书、郴永乐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17号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酷派KTV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郑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换押证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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