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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和郑某乙(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窃取本市大麦屿街道**路**号后门的摩托车。2020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和郑某乙窜至本市大麦屿街道**宾馆路口处,郑某乙到**路**号后门,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浙JK****号二轮摩托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304元)推出到大路上,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负责在路口望风。后,三人合力将摩托车推至大麦屿街道**娱乐城附近,以搭线的方式发动摩托车,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乙驾驶该摩托车一路逃往温州、丽水方向,在丽水缙云境内弃车逃走。

202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在大麦屿街道**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在浙江**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的明细表;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2份、电子卷宗129页、户籍证明1张、人口信息1张、前科查询证明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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