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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赤坎区**城**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赤坎区**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赤坎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8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0410362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赤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现本院审查起诉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在逃)、李某乙(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由三人共同出资金,代理“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款手机APP赌博游戏的玩家账号充值业务,为赌客(玩家)兑换筹码,从中赚取佣金。之后李某乙、被告人何某某等人雇佣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詹某某等人参与该代理充值业务。 2019年9月19日,李某乙让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詹某某等三人到遂溪县城的华星酒店开了一间客房,之后李某乙提供电脑、手机等给王某甲等人。王某甲、李某甲、詹某某等人就在该客房内开始“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的充值代理业务。之后,李某乙等人以被告人王某甲的名义租下了湛江市赤坎区金城二横路2号东方豪庭3-5号商住楼一门2004室作为代理充值的场所,以被告人王某甲的名义开通了中国电信宽带。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詹某某等人转移到湛江市赤坎区金城二横路2号东方豪庭3-5号商住楼一门2004室,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又找来被告人郑某某一起参与该网络赌博充值业务。根据分工,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监管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处理网络技术问题,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该赌博窝点日常的代理“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充值的营收资金管理及日常开销等。被告人李某甲、詹某某、郑某某三班倒从事客服工作,通过网络接收赌客的充值资金,为赌客在“易发游戏”和“神人斗地主”两个游戏赌博平台的游戏账号充值,帮助赌客兑换筹码进行赌博。经统计,案发期间2019年09月19日至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詹某某、郑某某等人为赌客代理充值的金额共计191704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到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

(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詹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分别签认的其本人支付宝余额,支付宝上与王某甲的转账记录,工作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及捆绑的银行卡2019年10月2日至10月21日的营业统计表,“易发游戏”、“神人斗地主”APP界面、网址、微信及支付宝二维码,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王某甲、詹某某、何某某、郑某某为赌博游戏软件提供充值服务的事实。

(三)赌客张某甲、王某乙分别签认的“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的软件截图,证明“神人斗地主”和“易发游戏”的APP是具有玩家充值、提现功能,游戏平台抽头渔利的赌博软件。

二、书证

(一)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租赁湛江市赤坎区金城二横路2号东方豪庭3-5号商住楼一门2004室。

(二)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办理宽带业务。

(三)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签认的资金走向图及资金统计表,证明涉案的赌资自赌客充值开始至汇向李某乙的流程,及涉案兑换赌博的筹码金额1917047.82元。

(四)银行流水清单,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五)微信账单,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接受赌客充值的资金明细。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特征。

(二)辨认笔录

1.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证人张某甲、王某乙分别对“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手机游戏APP软件界面截图的签认,证明该两款软件有游戏币兑换现金进行提现的功能,每局游戏结算时软件运营商收取盈利部分5%的服务费,提现时收取2%手续费。

2.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就是本案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

四、证人证言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李某乙与何某某、袁某某出资为“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APP代理充值,并雇佣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

(二)张某甲、王某乙证言,证明“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APP是赌博游戏软件,其本人登录过该软件进行赌博。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何某某和李某乙、袁某某共同出资为“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APP赌博游戏软件代理充值。

(二)被告人王某甲、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王某甲明知“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APP是赌博游戏软件,受李某乙、何某某等人雇佣代理充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软件“神人斗地主”、“易发游戏”APP代理充值,从中赚取差价,作案期间充值金额合计1917047.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是初犯、偶犯,可酬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是主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詹某某、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扬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詹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何某某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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