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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郑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江西省广丰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郑某二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流窜至芜湖市三山区****4S店,在该店配电箱内窃得电缆线330余斤,次日两被告人将窃得的电缆线销售至繁昌县**镇束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45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44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周某某、束某某的证言;

3.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勘查笔录;

4.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

5.书证:微信交易记录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废品收购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至本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同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峻

检察官助理:李靖靖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郑某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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