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大道**弄**号。2016年9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某成为“大满贯电玩城”网络赌博平台的玩家,通过发送平台二维码至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及招募赌博人员参与赌博,非法抽头渔利共计3.14万余元。
2020年3月6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经上线被告人何某某介绍成为“大满贯电玩城”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推送平台二维码发展楼鑫哲等下线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55万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诸暨市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赃款3.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诸暨市公安机关退交赃款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执法暂扣款票据、手机截屏、前科资料、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楼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分别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属犯罪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858******)、陈某某(联系电话:15900******)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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