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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门。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门。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路**家园**号**单元**室(户籍在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片**号**门)。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路**家园**号**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39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户籍在河北省定州市**区**街**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片**号**门。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片**号**门。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孙琪、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伙同何某乙(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虚构价值低廉的和氏璧、玉玺、十大名画等仿制类工艺品收藏价值极高,升值空间巨大,承诺回购等事实,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这些仿制类工艺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4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袁某某人民币2642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632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980元。

4.2020年3、4月,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980元。

5.2020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980元。

6.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人民币6400元。

2020年5月12日、13日、26日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说明、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某甲诈骗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门;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路**家园**号**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片**号**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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