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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陶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小区**号**室。2009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陕西省旬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2004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白某某在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平利花园小区对面的“晓翠餐馆”门外吃饭时,陶某某、任某某以餐馆男老板邹某某不该坐在身旁影响谈话为由,训斥邹某某离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陶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等人便上前对邹某某实施殴打至餐馆门内,何某某、任某某分别用凳子将餐馆玻璃门砸碎。进屋后,何某某、陶某某、白某某三人持续对邹某某和前去阻拦的餐馆女老板康某某进行殴打,期间,何某某到餐馆厨房取出菜刀将邹某某左肩砍伤。经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和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左肩胸部为锐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白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白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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