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6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0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镇**村**屯**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0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镇**村**屯**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的一男子介绍,添加一名微信昵称为“美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并通过该名男子与货主(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进行装运货联系。同年5月19日至5月22日期间,何某某雇请被告人韦某某一起驾驶粤E8****轻型厢式货车帮助货主在广州市花都区与福建省云霄县之间来回运输三趟货物。
同年5月22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再一次驾驶粤E8****轻型厢式货车,在无运输烟草制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货主将一批假冒伪劣烟丝、水松纸从福建省云霄县运往广东省广州市。同日8时许,何某某、韦某某驾车途经揭博高速博罗县蓝田匝道路段时,被烟草专卖和公安联合执法人员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在何某某、韦某某所驾车辆的车厢内查获烟丝2160公斤、水松纸85公斤,随即将何某某、韦某某抓获,次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被缴获的烤烟烟丝价值165255.984元、水松纸价值5757.05元,共价值人民币171013.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驾驶车辆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在未销售时被查获,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光盘、电子证据光盘共3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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