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2197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居委会**队。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90********,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村**屯**号。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窜至本市万江区**社区**商业街**号**被害单位东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仓库时,发现该店里面有好多纸皮、轮胎等物品。后何某某、韦某某从该店的窗户盗走部分纸皮并转卖,卖得50元并瓜分赃款。
二、2020年7月11日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再次被害单位东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仓库,盗走仓库内的奔驰牌带轮毂的轮胎4个(共价值约12000元),并以360元将上述轮胎转卖至本市**街道**街**汽车维修店,后瓜分赃款。
三、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韦某某独自窜至被害单位东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仓库,盗走仓库内的本田牌带轮毂的轮胎4个(共价值约4858.80元),后转卖至本市**街道**街**汽车维修店。
四、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韦某某独自窜至被害单位东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仓库,将该仓库的窗户砸坏并搬出了15个带轮毂的轮胎(价值约10000元)。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又来到现场,一起将上述15个带轮毂的轮胎搬走,藏到附近的草丛中。次日,何某某二人将盗得的轮胎运至本市**街道**街**汽车维修店,该店人员拒收上述15个轮胎。后何某某二人将上述的带轮毂的轮胎以大约1700元卖给附近的一废品店。
2020年8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街道**社区**商业街路口被抓获,后民警在本市万江区**汽车维修店内缴获4个奔驰汽车轮毂轮胎、4个本田汽车轮毂轮胎。8月27日,民警在本市万江区**社区**村**路抓获被告人韦某某。破案后涉案的部分汽车轮胎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袁某军等着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韦海宁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