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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韦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刘某某、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现住迁安市**乡**村**号。2020年3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年4月24日院批准逮捕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街道办事处****2020年3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年4月24日院批准逮捕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预谋非法倒卖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牟利。2019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某让被告人韦某甲办理工商执照及公司对公账户一套,被告人韦某甲获取好处费2000元。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某指使被告人韦某甲以给付好处费为诱饵,通过中介机构组织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账户。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分别以400元、1000元一套的价格将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卖给被告人韦某甲。同时,被告人韦某甲又以办工商执照、对公账户刷流水能贷款或者帮忙办手续为由,通过中介机构组织韩某某、霍某某、李某甲、韦某乙、张某某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韦某甲通过快递邮寄或者当面交付等方式将已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再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套5000元或5500元的价格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小梁”“老头”、“老王”、“屁神”等人(真实身份不详)以牟利。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韦某甲已非法买卖以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迁安秀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迁安日阳商贸有限公司、迁安佰奥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迁安云景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迁安企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贾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迁安云程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迁安楚饰居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霍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迁安尚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韩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迁安嘉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勤雨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李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迁安佰樟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泽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迁安苗克诗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舞墨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沛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廊坊市乐烁商贸有限公司,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迁安拓知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远旭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叮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韦某乙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廊坊市建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韦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廊坊市兆亮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应对公账户。此外,以王红龠为法定代表人的迁安市欣兰科技有限公司、迁安虹飞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后,因其本人自动放弃继续办理对公账户而未实际交易。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韦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1张,买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21份。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张。被告人贾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张。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韦某甲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贾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屏、迁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借据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申请表、银行查询回执、银行卡冻结详情、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霍某某、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韦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韦某甲、刘某某、贾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韦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韦某甲刑事责任;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迁安市**乡**村**号。被告人贾某某现住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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