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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韦某甲涉嫌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0********,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0********,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为筹集毒资,盗窃他人电动车后出售牟利。被告人韦某甲明知何某某出售给其的电动车是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查,两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来到环江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后在环江毛南家园二期15栋1单元居民楼下窃走被害人蒙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红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何某某驾车来到环江县水源镇含香村广南屯路边的广南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向被告人韦某甲销赃,韦某甲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800元予以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甲处收缴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蒙某甲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2元。

2、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到环江县城实施盗窃。何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环江县城毛南家园寻找作案目标。当晚何某某与同伙在环江县**园**栋**单元**下卢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在环江县**园**栋**单元窃走韦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后两人驾驶窃来的电动车到环江县水源镇含香村广南屯路边广南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向韦某甲销赃,韦某甲明知上述车辆系盗窃得来,仍以每部800元,总计1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甲处收缴被盗的两部电动车并发还失主。经鉴定,卢某甲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韦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2元。

3、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从川山镇来到环江县城毛南家园居民区,一起在毛南家园2A1栋1单元楼下窃走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驶至环江县水源镇含香村广南屯路边广南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向韦某甲销赃,韦某甲明知车辆系盗窃得来,仍以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甲处收缴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谭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5元。

4、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一起驾驶摩托车从川山镇到环江县城。后两人在环江县**镇**路**路**号**窃走蒙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黑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然后驾驶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驶至环江县水源镇含香村广南屯路边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向韦某甲销赃,韦某甲明知车辆系盗窃得来,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甲处收缴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蒙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2976元。

5、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从川山镇来到环江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在经过思恩镇桥西路北一巷6号时,窃走卢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蓝黑色电动车,然后驾驶该车来到环江县水源镇含香村广南屯路边广南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向韦某甲销赃,韦某甲明知车辆系盗窃得来,仍以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韦某甲处收缴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失主。经鉴定,卢旋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永泉

检察官助理:邝晓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何某某、韦某甲现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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