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院**楼**单元**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在本市莲湖区**路与**路十字东北角**大酒店登记住宿,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卖淫女殷某某、车某某、周某某在其登记的酒店客房内提供卖淫服务,收取598元到798元不等的嫖资,并抽头获利,被告人何某某雇佣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望风以躲避公安机关检查。2月21日凌晨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在对**大酒店****、****、****室突击检查中现场查获嫖娼人员3人、卖淫人员3人,并将何某某、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殷某某、车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住宿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5、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扣押清单;6、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0一九年九月九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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