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号;曾于2017年因犯诈骗罪于被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浦北县城租了一辆车牌为桂N****2的白色广汽传祺牌小汽车,后组织被告人马某某、奉某甲、杨某某(在逃)等人来到灵山县伺机作案。当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等人在灵山县新圩镇**村委会附近,由杨某某扮演伤者,何某某、马某某扮演伤者的亲戚,奉某甲扮演路人。后同案人骑自行车搭乘杨某某假装碰撞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利用碰瓷的方式,以索要医药费私了为由对梁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梁某某误以为撞伤了人,与何某某等人协商赔偿,最终何某某、马某某等人诈骗了被害人梁某某**币19000元。当晚被告人何某某将诈骗所得的19000元分赃给马某某、奉某甲等人,其中马某某分得**币1900元。
2019年11月4日早上,被告人何某某组织马某某、奉某甲、杨某某等人驾驶车牌为桂N****2的白色广汽传祺牌小汽车来到灵山县平山镇**路附近,以同样的方式伺机对驾驶农用后驱动车的吕某甲实施诈骗,因民警路过现场而未遂。
2019 年11 月6 日,公安民警在浦北县北通镇**村委**修理厂内,先后将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退赃款**币9351.39元给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法院
检察官:梁钟中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4.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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