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马某某2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251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经商。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81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白水县**镇**村,务农。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因卫星残骸有可能掉落至蒲城县**镇一带,蒲城县**化工公司根据蒲城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将其库房的五十余吨黑火药,紧急转移至蒲城县**花炮公司等十几家花炮公司。其中给蒲城县**花炮公司转运8吨黑火药。

被告人何某某系蒲城县**花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迎接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公司的换证验收工作,与被告人马某某一起将公司库房超量的194袋黑火药拉运至何某某家中存放。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指派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驾驶陕A*****面包车欲将存放其家的黑火药,转运至蒲城县**花炮公司时,被蒲城县花炮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在面包车上查获30袋黑火药,后又在其家中查获164袋黑火药。经计量共重4857.66公斤,经抽样检验后,判定为黑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从侦查阶段开始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娟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