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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高某某、乔某某盗窃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惠发街龙凤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于2012年6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惠发街龙凤村**屯**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村**社,现住德惠市港丰小区1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乔某某在德惠市西五道街**维修中心院内盗窃废旧铁质锅炉零件,其中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参与盗窃4次,被告人乔某某参与盗窃3次。三被告人将所盗赃物用摩托车及被告人乔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运送至废品收购站出售,共得赃款约20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各得款800余元,被告人乔某某得款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铁质零部件价值人民币3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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