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街**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街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栋**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先后在武陵区**大道**足浴店任股东兼领班(各占股5%)。高某甲主要负责该店员工招聘、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全面工作,何某甲协助被告人高某甲主持该店的全面工作。2019年10月,经被告人高某甲介绍,同案人何某乙(已决定不起诉)到该店担任收银员,并帮助提醒技师下钟、为技师通风报信。
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在任领班期间,该店除提供正常的洗脚按摩外,两被告人还组织技师为客人提供“手淫”、“口交”、“性交”等淫秽色情服务,并在记账收银的时候以“加钟”的方式进行掩饰。
2020年5月19日,办案民警现场查获技师16人,并查明,5月1日至5月17日,该店先后为违法人员谢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肖某某等人提供卖淫服务。此外,该店技师谭某某、丁某某、朱某某、高某乙、颜某某、刘某某对卖淫行为供认不讳。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足浴店员工工资登记薄及流水表复印件、**足浴店工作簿复印件、考勤本、照片及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谢某某、黄某甲、曹某某、黄某乙、谭某某、丁某某、朱某某、高某乙、颜某某、刘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系共同犯罪,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某甲、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_高某甲、何某甲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520063****、139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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