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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由其管理使用的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交付给何某某驾驶。后何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搭载黄某某,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鸦岗路出南梗街东68米时,与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7.5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谢某某人民币6500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何某某饮酒后仍将机动车交付给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炜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656****、1316888****。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554****、1860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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