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小区**幢**室。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人员,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获利,以经营的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号**足浴会所为窝点招揽嫖娼人员,容留、介绍卖淫女谭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穆某某等人,在上述**足浴会所三楼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400余次,非法获利1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黄某甲购买、安装报警器帮助卖淫人员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并在被告人何某某外出时帮助管理,为被告人何某某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租房合同、营业执照、场所特业治安检查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杜某某、黄某某、莫某某、徐某某、俞某某、扬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图片说明,证人穆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杜某某、夏某某、俞某某、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刻录说明。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系主犯,黄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昉临
检 察 员:郑俊杰
二○二○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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