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1********,壮族,小学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伐林木事实
2020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分别驾驶桂L****6、桂L****2两辆五菱牌面包车,携带油锯到**坡盗伐属**林场所有的桉树,并断成桉原木装运至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销售。2020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再次到**坡盗伐桉树,在将桉原木装上面包车时,被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将何某某、黄某甲抓获。经鉴定,**坡被砍伐桉树共2.4亩,立木蓄积量为12.5931立方米。
二、滥伐林木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一起出资购买了**屯村民金某某位于某坡的一片桉树,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擅自携带油锯等砍伐工具对某坡的桉树进行砍伐,后将砍伐所得的桉原木用桂L****6、桂L****2号面包车运输至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经鉴定,某坡被砍伐桉树共1.65亩,立木蓄积量为10.75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材料验收单、过磅单、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金某某、黄某丙、向某某、谭某某、黄某丁、苏某某、黄某戊、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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